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文件精神,在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坚持政府以投入换机制、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兼顾单位收支平衡与财政补偿可持续的原则,按照政府“放管服”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完善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补助项目内容
(一)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1.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对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补助由市、镇街财政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
2.信息化建设经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智慧医疗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区域信息化项目建设、数据安全及应用更新维保等。
3.人才培养培训。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等基层人才培训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4.基本人员经费。
在岗在编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二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50%给予专项补助。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医疗保险缴费、慰问金等,市财政给予足额补助。撤扩并前山区乡卫生院且现在仍在运行的山区服务站(黄山、何里、溪华、下宅、尚阳、毛店、东朱、华溪、巧溪、东塘等10家)按8万元/站/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5.政策性补助经费。对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客观因素差异造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财政补助不能弥补成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财政给予区域性专项补助。
(二)政府购买服务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政府下达或委托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