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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1.基本条件。享受本办法规定财政补助的单位需满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并经卫健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际开放床位50(含)张以上。医学美容、整形等医院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范围。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奖励和补助,主要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投资建设补助、床位开放补助、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补助、医疗机构等级提升奖励、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

  二、奖补标准

  1.投资建设补助。对新建(含非医疗建筑转医疗建筑)医疗卫生用房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设成本投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新建项目在主体结顶和竣工运行后分别补助50%,改造项目竣工运行后补助)。

  2.床位开放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以及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专科医院,在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并投入使用后,在核定床位内年度床位医疗使用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开放床位一次性每张2万元补助。

  3.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购置符合区域卫生配置规划,并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批准的大型医学装备给予补助。乙类以上大型设备(以卫生部、财政部目录为准)市财政补助30%。其他医疗设备购置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20%;投资额5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补助10%,投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4.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补助。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参照享受公立医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补助待遇,具体按《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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