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缴费,从2010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在制度实施第一年已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在制度实施第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2010年至参保人60周岁时未缴费的年限。补缴的标准为补缴当年我市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从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前,未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允许补缴,达到60周岁时缴费未满15年,允许向后顺延缴费,缴费满15年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有哪些?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800元、12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标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四、政府补贴如何规定?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缴费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按缴费当年本市最低缴费档次予以全额补贴。
参保人员死亡的,政府补贴或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什么时候开始办理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六、携带哪些资料?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存折(工行)到工商银行各网点办理委托扣款手续。
七、个人账户是如何组成的?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集体补助;
(四)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八、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基础养老金今后随我市经济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判刑劳教人员除外),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九、参保人员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政府补贴及利息除外)。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计发。
十、特殊人群是怎样规定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2. 参保人员被判刑、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或劳教期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判刑、劳教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金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
十一、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按以下标准账户化: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市平均缴费档次金额加上当年本市最低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缴费,从2010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在制度实施第一年已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在制度实施第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2010年至参保人60周岁时未缴费的年限。补缴的标准为补缴当年我市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从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前,未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允许补缴,达到60周岁时缴费未满15年,允许向后顺延缴费,缴费满15年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有哪些?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800元、12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标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四、政府补贴如何规定?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缴费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按缴费当年本市最低缴费档次予以全额补贴。
参保人员死亡的,政府补贴或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什么时候开始办理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六、携带哪些资料?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存折(工行)到工商银行各网点办理委托扣款手续。
七、个人账户是如何组成的?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集体补助;
(四)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八、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基础养老金今后随我市经济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判刑劳教人员除外),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九、参保人员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政府补贴及利息除外)。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计发。
十、特殊人群是怎样规定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2. 参保人员被判刑、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或劳教期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判刑、劳教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金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
十一、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按以下标准账户化: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市平均缴费档次金额加上当年本市最低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