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本机关查明,宗剑飞系义乌市稠城街道宗宅村村民,与妻子黄丹霞于2004年10月生育儿子宗圣凯。在宗宅村的旧村改造过程中,宗剑飞户以户内三人,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以及宗宅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3人的小户可获批建房用地108平方米,户内有独生子女的可增计一人,按照户内4人获批建房用地126平方米。经稠城街道宗宅村委会审查、稠城街道审核并报本机关审批,2010年3月19日,本机关以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第101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形式,对宗剑飞户作出同意审批住宅用地126平方米的决定。2012年3月,宗剑飞夫妇向稠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需要申请二胎生育指标为由,要求撤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应增计审批的建房用地18平方米。同年4月25日,稠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注销了宗剑飞夫妇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本案中,宗剑飞夫妇因申请二胎生育指标,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被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以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第101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形式对宗剑飞户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本案中,宗剑飞夫妇因申请二胎生育指标,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被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以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第101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形式对宗剑飞户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