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义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已经省物价局批复同意,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义乌市中心医院、义乌市中医医院、义乌市妇幼保健院、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纳入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二、实施内容
(一)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诊查费: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包括普通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5元/日(含药事服务费)。
2.护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150%。其中:三级医院等级护理费调整为20元/日,二级及以下医院等级护理费调整为18元/日,特级护理费调整为6元/小时。
3.治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33%。其中:小儿静脉输液费(门诊)调整为9.8元/次,小儿静脉输液费(住院)调整为14元/床日,ICU单元治疗费调整为390元/日。
4.手术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50%。
5.床位费:普通床位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床·日。
其他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配套政策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对于血液透析治疗病人的治疗费,按不增加病人负担的原则,通过医保支付方式调整予以解决。
四、实施时间
2012年5月25日零时起实施。
五、工作要求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有关部门和公立医院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政策组织实施和后续跟踪评估,发改部门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抓紧做好医保支付方式调整配套,宣传部门做好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公立医院做好医药价格政策执行、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义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已经省物价局批复同意,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义乌市中心医院、义乌市中医医院、义乌市妇幼保健院、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纳入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二、实施内容
(一)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诊查费: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包括普通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5元/日(含药事服务费)。
2.护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150%。其中:三级医院等级护理费调整为20元/日,二级及以下医院等级护理费调整为18元/日,特级护理费调整为6元/小时。
3.治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33%。其中:小儿静脉输液费(门诊)调整为9.8元/次,小儿静脉输液费(住院)调整为14元/床日,ICU单元治疗费调整为390元/日。
4.手术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50%。
5.床位费:普通床位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床·日。
其他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配套政策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对于血液透析治疗病人的治疗费,按不增加病人负担的原则,通过医保支付方式调整予以解决。
四、实施时间
2012年5月25日零时起实施。
五、工作要求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有关部门和公立医院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政策组织实施和后续跟踪评估,发改部门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抓紧做好医保支付方式调整配套,宣传部门做好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公立医院做好医药价格政策执行、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