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所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义乌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义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四条 民航、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体育、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乌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义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
第六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损毁机场护场围界,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等,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九)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焚烧能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民航部门应将批准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市政府及住建、国土、气象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部门应将依法划定的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市域总体规划,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高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书面征求民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控制的审核:
(一)不超高的建设项目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如需技术支持的,由有关部门向民航局依法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提交民航局备案。
(二)超高和高大的建设项目由国土、住建等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资料,民航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将障碍灯和标志的设置及运行情况报民航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信单位的通讯天线塔设计和建设要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保护规定,通讯天线塔建设方案应报民航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在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义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义乌机场助航灯光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近灯光保护区内,不应有突出于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以上的物体,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二)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
第十五条 在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分别至少提前5日和3日,依法向有关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民航部门备案。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部门的许可文件向义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第十六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及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第三章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由义乌机场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义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是:以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为基准,宽度为1000米,长度为13200米的区域。
第十八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义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二条 在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须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等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航部门应定期对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新增障碍物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应加强巡查,切实做好与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和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营主体和商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全天候安排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气象部门及义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未经批准从事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以及放飞鸟类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民航部门应立即予以制止;若无法有效制止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进行劝阻和制止;涉嫌违法及犯罪的,由民航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民航、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机场净空区域范围内建设活动监督检查,凡在机场净空区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航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义乌机场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