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义乌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中心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中心卫生院及市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建设要求,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在农村原则上按20分钟的医疗服务圈或以1500左右人口设置1个村卫生室,在城区按照每个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镇(街)中心卫生院及原卫生分院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不再增设新的站点,部分服务人口数不足或空间位置较为接近的多个行政村(社区)合并建设村卫生室,实现共建共享。对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通过镇街中心卫生院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等多种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市政府《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改革实施方案》(义政发〔2010〕87号),现阶段统一规划设置355家社区农村卫生服务站(室)。随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撤村进站工作的逐步推进,村卫生室规划设置数将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酌情进行增减。
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可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镇街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村级医疗资源现状,并根据调查结果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一体化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对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人、财、物统一的紧密型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并纳入镇街中心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对非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加强行政、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规范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街中心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考核。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实现与镇街中心卫生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财政部门及当地镇(街)政府要对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予以支持。
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要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工作量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由中心卫生院派医生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具备执业资格的退休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和执业考核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2010—2015年)》,制订我市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可采取委托定向培养等方法,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订优惠政策,吸引退休医师、公开招考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积极推行大学生村医计划。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对社会办村卫生室,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对政府办村卫生室,镇街中心卫生院要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成本支出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政策。基本药物由镇街中心卫生院负责统一采购,配送商直接配送。
(二)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中心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医保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医保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其正式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及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标准另行制定。对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在偏远、条件艰苦山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卫生、财政、发改、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强化督查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委托镇街中心卫生院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财政、发改、药监、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督查考核工作。
《义乌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义乌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中心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中心卫生院及市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建设要求,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在农村原则上按20分钟的医疗服务圈或以1500左右人口设置1个村卫生室,在城区按照每个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镇(街)中心卫生院及原卫生分院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不再增设新的站点,部分服务人口数不足或空间位置较为接近的多个行政村(社区)合并建设村卫生室,实现共建共享。对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通过镇街中心卫生院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等多种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市政府《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改革实施方案》(义政发〔2010〕87号),现阶段统一规划设置355家社区农村卫生服务站(室)。随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撤村进站工作的逐步推进,村卫生室规划设置数将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酌情进行增减。
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可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镇街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村级医疗资源现状,并根据调查结果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一体化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对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人、财、物统一的紧密型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并纳入镇街中心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对非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加强行政、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规范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街中心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考核。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实现与镇街中心卫生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财政部门及当地镇(街)政府要对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予以支持。
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要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工作量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由中心卫生院派医生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具备执业资格的退休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和执业考核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2010—2015年)》,制订我市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可采取委托定向培养等方法,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订优惠政策,吸引退休医师、公开招考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积极推行大学生村医计划。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对社会办村卫生室,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对政府办村卫生室,镇街中心卫生院要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成本支出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政策。基本药物由镇街中心卫生院负责统一采购,配送商直接配送。
(二)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中心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医保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医保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其正式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及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标准另行制定。对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在偏远、条件艰苦山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卫生、财政、发改、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强化督查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委托镇街中心卫生院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财政、发改、药监、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督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