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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对朱跃全户建房用地审批行为的决定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本机关查明: 朱跃全,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系同村村民朱云海的儿子。2010年1月9日,朱跃全户申请办理稠城街道联平村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并在审批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标注“73.8平方由父朱云海析入”,朱跃全对标注情况签字摁印承诺对真实性负责。同年11月21日,市政府以《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福〕第658号)的形式,批准朱跃全户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126平方米。
另查明,朱云海户隐瞒了村内一处房屋〔义集建(1992)字第48457号(占地70.43平方米)〕已出卖给同村村民朱友生的事实,以该房屋和村内另一处房屋〔义集建(1992)字第48456号(占地130.74平方米)〕作为旧房,向联平村、稠城街道、市政府申请办理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并将其中的73.8平方米旧房面积分配给儿子朱跃全户,作为朱跃全户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的事实依据之一。
本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由于朱云海户隐瞒相关旧房已出卖的事实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导致市政府对朱云海户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依据的旧房面积认定有误,也导致市政府对朱跃全户的旧房面积(从朱云海户分配)认定有误,而上述旧房面积的认定,是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的审核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申请表中的承诺,朱跃全户应对旧房面积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以《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福〕第658号)的形式,对朱跃全户作出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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