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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福〕第0750号对胡志强户农村住宅用地许可的决定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胡志强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11月,稠城街道井畴村胡志强户在本村旧村改造中以家庭人口4人(本人、妻子周红秀、儿子胡正涛、女儿胡丹凤)申请报批建房用地126平方米。2010年12月23日,市政府按中户(4-5人)户型限额标准在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福〕第0750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中许可该户建房用地126平方米。后据群众举报并经查实,胡志强的妻子周红秀已于2001年5月作为当时在册人口以其父亲周日兴为户主共4人在江东街道梅湖旧村改造中经许可建房126平方米,并已建成房屋多年。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享受新社区建设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原因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胡志强的妻子周红秀在2001年5月在江东街道梅湖旧村改造中已经享受旧村改造的待遇。其后,周红秀因婚嫁原因从梅湖迁出户口,迁入稠城街道井畴村,不应再安排建设用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稠城街道农建字〔2010福〕第0750号对胡志强户农村住宅用地的许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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