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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招投标中心。设立招投标中心的镇(街)和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部门的政府(含国企)采购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专家抽取等方面服务。
(四)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一)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列入我市政府采购范围。其中工程项目按照《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义乌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执行。
(二)政府采购标准。
1.下列货物、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1)属协议供货的项目;
(2)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市交易平台交易。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可进入镇(街)及部门招投标中心交易:
(1)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采购预算在100万元-500万元,且技术部分不需评审,完全以商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三、进一步下放政府采购权限
(一)具体范围和标准制定。
各镇(街)、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部门)内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但不得缩小或降低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二)采购方式审批。
1.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须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2.进入镇(街)及部门招投标中心交易,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须经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所在镇(街)或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须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自行采购审批
1.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2.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服务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或性价比低于市场同类货物、服务的,以及供应商存在不能及时履约、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3.经审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经审批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规定执行。《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由市公共资源办另行制定。
(四)采购项目委托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政府采购中心专业力量缺乏或代理时间紧迫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同意,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3.进入镇(街)、部门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
(一)采购人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工作规程,严格合同签订、执行、验收、结算制度。建立有单位领导、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
协议供货项目,由财政部门履行采购人职责。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水平。
(二)建立政府采购工作沟通协调机制。采购人、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办应及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应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等。
(三)采购权限下放到镇(街)、部门的项目,其采购公告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及时完整地发布。
(四)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1名。对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有半数及以上市外的专家参与评标。
(五)市交易中心负责在各镇(街)、部门招投标中心设立评审专家抽取操作平台。
(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的,需报经下列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1.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公共资源办备案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及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购人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变更内容的市场价进行调查,确保变更后单价不高于市场价。如变更项目总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须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七)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技术要求不高(指采购时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或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会同使用人自行组织验收;技术要求较高或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会同使用人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技术要求复杂或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会同使用人邀请专家、代理机构参与验收。
(八)政府采购项目参照《义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义政办发[2007]6号)进行绩效评价。
(九)建立政府采购管理联合检查机制。由市公共资源办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十)市公共资源办应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可以统一的项目制定和使用示范文本。
五、规范其他采购行为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具体的采购范围和标准由国资委牵头制定。
(三)社区采购项目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的项目应进入镇(街)招投标中心交易,依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具体采购范围和标准由各镇(街)另行制定。
(四)村级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及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镇(街)审批,报市公共资源办备案后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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