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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城乡区域融合发展,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全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现场会和《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义乌市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市委〔2011〕20号)等会议文件精神,结合义乌新农村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发展和深化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连线连片精品区域建设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开发为抓手,着力拓宽农民增收路径,着力提升村庄整治水平,着力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加快推进美丽乡村转型升级,努力实现新农村建设由“普惠制”建设向“精品化”培育转变,推进农房改造由“分散式”建设向“集中安置”转变,推进基础设施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运行转变。
  (二)总体目标。
  力争至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培育1-2个美丽乡村精品区域,打造9条以上环境优美的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建成5个以上集休、闲、娱、乐、游于一体的新农村建设特色示范村和200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基本完成整镇整街美丽乡村创建,80%以上的农村创建成为美丽乡村;启动3个以上多村连片高层集聚区建设,重点培育28个中心村建设,力争6万户农户搬入新居。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美丽乡村创建先行市、示范区。
  (三)建设重点。
  ——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保护古村落的建筑形态、自然环境、传统风貌以及民俗风情,创新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城市化、美丽乡村建设和谐发展的新路子,让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断继承创新、发扬光大,更好地传承给后人。
  ——推进农房改造集中安置区建设。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综合区位条件、人口规模、经济基础等因素,充分发挥城区、镇区、园区的辐射功能,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启动多村连片,以高层公寓、功能分区改造为主的农房改造集聚区建设。
  ——打造风景秀丽的美丽乡村精品区。坚持全面惠及与重点打造相协调,以特色村、文化村为支点,以景观带为轴线,沿景区、产业带、山水线、人文古迹点,串点成线、连线成片、整体推进,打造具有品牌影响力,风景秀丽的美丽乡村精品区。
  ——加大农村水环境整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加大湖、塘、沟、渠的整治力度,加快污水治理的推进速度,切实保障农民饮用水的安全,恢复农村自然生态的水环境,构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体系。
  二、建设内容与实施程序
  (一)城乡新社区建设
  城乡新社区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分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四类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程序按《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文件)执行,“异地奔小康”工程按《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75号文件)实施,“空心村”改造按《义乌市“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实施。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
  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主要任务为综合保护古建筑与存有环境、深入发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科学整治村落人居环境、有序发展乡村文化休闲旅游业等。
  1.申报条件
  (1)村风淳朴,群众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意识强,开发热情高,村级班子战争力强,干部团结干事;
  (2)村内古建筑保有较多,布局相对集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
  (3)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能够彰显美丽乡村地域特色和人文特点,保护和开发潜力较大。
  2.实施程序
  (1)审核认定。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以文件形式推荐申报,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办)组织文广新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2)组建班子。列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开发的村,成立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专职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专职项目建设办公室,配齐配强项目规划、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3)编制规划。结合农村的风貌特色,由镇(街道)统一组织编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开发的规划。每年9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计划,包括具体项目、资金投入等。
  (4)具体实施。古街景观、修复村内古道、游步道、停车场、农博馆等项目,由镇(街道)组织实施;未能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民居、古建筑,由村级组织牵头实施。
  (三)“美丽乡村”创建
   “美丽乡村”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按以下程序实施:
  1.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干部团结干事,村民要求创建愿望迫切的村,向所在镇(街道)申请。
  2.制订实施方案,经所在镇(街道)审核立项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年底由市农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道)推荐上报的“美丽乡村”进行考评。
  (四)“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创建
  市农办在美丽乡村基础上进行联评,评出年度“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金华市级示范村在义乌市级示范村基础上推荐上报,具体创建标准参见附件4。
  (五)“特色示范村”创建
  根据实施村的建设规模、建设成效和建设实绩,结合打造的特色、亮点,市农办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建设的基础上,进行推荐评选,具体创建标准参见附件5。
  三、资金补助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户村自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坚持节俭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一)资金补助范围
  1.新社区建设内的道路、给排水、绿化、治安监控、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高层(多层)公寓的以奖代补资金、异地奔小康工程补助资金、“空心村”危旧房拆除补助资金等。(涉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的农户除外)
  2.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补助,包括编制规划、建筑修缮、景观打造等。
  3.“美丽乡村”建设补助,包括村内道路、外墙粉刷和单项工程配套。
  4.示范村、特色示范村创建补助。
  5.对授予示范村予以奖励。
  (二)具体补助标准
  1.新社区建设。
  (1)按照拆旧房、建新房及配套设施的完成比例,主城区内的村人均补助2000元;副城区内镇中村、园中村,人均补助3000元;其余村,人均补助5000元。(其中实施功能分区规划建设、“零增地”旧村改造的村,人均补助提升20%。主城区内新社区建设村的人均补助,待评为“美丽乡村”后再行补助。)
  (2)旧村改造村联建多层公寓及高层公寓(12层以上),所建住房经市农办审核确认后,可按建筑面积奖励:主城区内的村,高层公寓200元/平方米;主城区以外的村,多层公寓150元/平方米,高层公寓300元/平方米。每村最高奖励额度,主城区不超过500万元,主城区外不超过600万元。奖励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全高层公寓建设的村,按照人口规模(500人以下、500-900人、900人以上),分三个档次,分别予以另加奖励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4)实施多村连片高层公寓集中安置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村,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5)高层项目委托代建。可按代建费用总额的30%予以补助。
  2.“异地奔小康”工程补助。
  (1)列入“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户,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除其所有房屋的,可按实有在册人口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异地奔小康”集中安置小区联建高层公寓的,可按安置对象审批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补助资金由镇(街道)统筹安排,用于安置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空心村”危旧房拆除。
  拆除合法危旧房且自愿放弃宅安置的农户,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予以10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由镇(街道)发放《未安置证明》的农户,当年度内未安置宅基地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过渡安置费;对累计拆除合法危旧房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组织,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建设。
  4.历史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
  (1)编制古村落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古民居整治方案、街道古立面设计方案、古道的修复方案等),可按80%予以补助。
  (2)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点的古民居、古建筑实施整体性修缮的,按照不同的损坏程度,经市农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根据投入情况,可予以每幢5-30万元的专项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决算审计造价的80%。
  (3)古村落街道景观、修复村内古道、古桥、古堤防、游步道、停车场、农博馆等项目,可视其资金投入情况,按决算审计造价的80%予以补助。
  5.村庄整治。
  完成村庄整治项目,人均补助标准为1350元;被评为“美丽乡村”的,人均补助标准可达 2000元;被授予“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人均补助标准可达 2000-3000元;被授予“新农村建设特色示范村”,人均补助标准可达3000-5000元。自然村较多(3个及以上)的行政村实施村庄整治,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大陈镇和赤岸镇,实施村庄整治建设的村,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省定经济薄弱村实施村庄整治建设的,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6.重点村景观工程补助。列入“美丽乡村建设”市级重点培育的村,村内景观工程等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镇(街道)审核,市农办审核同意后,可视其资金投入情况,赤岸镇、大陈镇可按照决算审计造价的80%进行补助,其它镇按70%进行补助,工业园区及街道按60%进行补助。
  7.徽派建筑改造。列入改造试点的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新社区建设补助标准执行。
  8.示范村奖励。
  被评为义乌市级(含金华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予以每村一次性10万元奖金。对已授牌的示范村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开展示范村复查工作,年终时予以1.5万元的奖励。在复查中,达不到创建标准的,每次扣除5000元,扣完为止。已列入社区管理的村不列入奖励范围。
  9.其他单项补助项目。
  (1)规划设计。镇(街道)年初列出计划,对培育中心村、示范村和特色示范村,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农办备案,按实际规划费的80%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多次规划的,只享受补助一次。
  (2)镇(街道)建立垃圾中转站、购置垃圾处理设备,按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
  (3)治安监控。村内安装治安监控系统的村,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予以每村5-10万元的专项补助;人口在1000人及以上的村,予以每村补助10-15万元。资金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80%。(公安部门投资安装的村除外)
  (4)修复古祠堂、古民居(用于村民室内活动或旅游观光)的,经所在镇(街道)审核立项后,报市农办备案,经验收合格,予以每幢5-10万元专项补助。
  (5)公厕建设。根据村庄实际需要,完成每村一座以上水冲式公共卫生厕所建设,每座补助5-10万元。
  (6)自来水改造。对未能纳入供水公司统一供水的村庄整治建设村,新建或改建自来水项目,入户率达到90%以上,经验收合格,正常供水,人均补助500元。
  (7) 池塘治理。清除淤泥按水面面积每亩补助3000-4000元;池塘生态护岸、清除淤泥、周边绿化且修建安全防护措施,按水面面积每亩补助2.5-3万元。
  第(5)、(6)、(7)项需报市农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资金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80%。
  (三)补助程序及有关要求
  1.补助资金拨付程序。申请补助资金需填写《义乌市新农村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办。市农办实地踏勘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后,提出补助方案意见送市政府审定,由市财政局按季进行拨付。
  2.补助资金计核标准。新社区建设的资金补助按工程量投入、形象进度、建新房、拆旧房的完成情况按比例计核;村庄整治工程按项目完成情况分期分批计核;美丽乡村、示范村、特色示范村等由市农办组织相关考评单位验收通过后计核。
  3.补助资金控制标准。镇(街道)对新农村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暂缓或停止上报申请拨款:一是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二是不实行专款专用;三是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四是工程不按规划实施;五是工程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六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合格;七是未按协议要求拆除旧房;八是工程已通过验收,资金补助已拨付的,未有新建工程的村(居),不再按本实施意见的标准予以补足。
  四、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农村建设面广量大,整治建设内容不断拓展,标准和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各镇(街道)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引导,配强力量,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领导。
  2.突出重点、敢于创新。树立规划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观念,根据村级班子、集体经济、区位、自然条件、产业特色和产业效益等因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高起点的规划、高标准的建设管理,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总体水平。要继续解放思想,大力发扬敢于创新、勇于突破和宽于失败的改革创新精神,大胆探索,敢于冲破条条框框,推进新农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3.精心部署、严密组织。建立健全各镇(街道)、各村(居)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管理班子,精心制订村庄整治、建设实施计划,加大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流程。对新农村建设工程要求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预算、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审核。
  4.完善机制、强化考核。坚持“建、管、养”并举原则,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制订考核奖励办法,确保村集体资产、公共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完整,积极引导和教育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互相监督,长期保持村容整洁,防止“脏、乱、差”现象反弹。对村庄整治建设完成的村,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文体活动设施维护等项目进行明查暗访,不定期检查,并实行考核,以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五、其它
  1.本实施意见自发布起施行。《关于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及其《补充意见》(义农办〔2009〕1号、〔2010〕31号、〔2011〕22号)同时废止。
  2.本实施意见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新农村建设建设标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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