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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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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为着力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帮扶和慈善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制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是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医疗、就学等困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基础上,完善《义乌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优化低收入核查信息系统,不断加强研究协商、信息交流和督促指导,健全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制度、工作队伍和信息系统。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1.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城乡一体,2013年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0%以上。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低保补差机制,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40%。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制度,将“三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切实执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重大节日慰问制度以及水、电、燃气、数字电视等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2.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低保对象分类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能够安全运行、规范使用,按时足额发放。
3.建立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制度。低收入家庭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得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25%,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1.进一步加大重大疾病救助力度。城乡低保对象、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因病致实际生活水平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家庭人员,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疾病的,在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含商业保险补偿和单位补助),对其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且政府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占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0%。
2.加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资助力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三老”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纳入资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实行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和省内异地同步结算“两位一体”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模式。
(四)加大就学救助力度
对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社会流浪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残疾学生加大力度提供就学救助。继续实施贫困大中专学生就学救助,提高对考入大中专学校的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力度,对大学本科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救助,对专科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4000元的救助,对中专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救助。积极动员和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和个人开展结对助学活动,同类助学救助不重复享受。教育部门要继续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
(五)深化临时救助工作
认真实施《义乌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规范救助程序。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六)强化孤儿救助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精神,切实加强孤儿救助管理工作,做好孤儿认定、养育等相关工作,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同时享受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助医、助房、法律援助、社会帮扶等政策,享受低保家庭的助学政策。
(七)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覆盖面,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多渠道改善外来建设者居住条件。继续推进残疾人住房困难救助。扎实推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全面落实《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加快社会帮扶事业发展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健全市、镇(街道)慈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在扶贫、济困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慈善机构要管好、用好慈善资金,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筹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发挥慈善超市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和常态的服务。深入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完善“一户一策”帮扶机制。切实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积极开展就业扶持和技术指导活动,改“输血”为“造血”,帮助贫困对象早日脱贫致富、自力更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结对帮扶对象。
(九)发挥法律援助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司法鉴定、公证、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程序、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强化跟踪评估、重视投诉检查。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析、指导,强化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广大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断优化法律援助办案环境。
(十)夯实基层救助工作基础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整合基层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机构资源,加快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体系,配备工作人员,落实服务场所,保障工作经费。到2015年,基本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将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延伸至村(社区),实现社会救助网络化的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领导。各镇街和部门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把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功能,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建立统一的救助平台。按照统一救助体系的原则和要求,相关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 
2. 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镇街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快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功能,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3.强化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起与财力增长相应的社会救助资金增长机制,保证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氛围,发挥慈善在社会救助中的拾遗补缺作用,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困难群众救助。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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