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为方向,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家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培育孵化一批业务规范、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1.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升级改造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2.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高龄、空巢、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从2012年起,对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对其他高龄、空巢、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补贴标准。
3.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
1.改造提升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中心扩建改造工程,不断改善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设施,加强专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床位总数能满足全市“五保”老人入住需求。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要逐步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到2015年,每个镇街建成一所集住养、休闲、医疗、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2.大力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将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料服务,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首要任务。到2012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20%以上,建成1-2所公办或民营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到201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40%以上。
3.积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
4.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规模较大(10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机构;其它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市医保定点机构。市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三)不断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1.强化养老机构用地保障。根据义乌市养老机构布局规划,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必须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和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
3.健全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免收各项税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和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开设家庭病床。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城市社区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对新建床位数在20张以上、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省政府补助资金额度(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市财政给予一比一的配套补助。对2012年前已登记且未享受政府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新政策给予补助。
(四)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培育发展专业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到2015年,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服务人员培训率达8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50%以上。
2.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开发社工岗位。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民政、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国土、住建、卫生、规划、工商等部门和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较快发展。
2.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镇街建立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调查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审核等工作。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订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当地老年人口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以镇街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4.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安全消防部门切实履职,依法加强安全检查、教育,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切实保障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
5.营造养老服务业发展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义政发〔2008〕2号)自行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为方向,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家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培育孵化一批业务规范、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1.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升级改造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2.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高龄、空巢、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从2012年起,对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对其他高龄、空巢、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补贴标准。
3.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
1.改造提升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中心扩建改造工程,不断改善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设施,加强专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床位总数能满足全市“五保”老人入住需求。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要逐步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到2015年,每个镇街建成一所集住养、休闲、医疗、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2.大力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将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料服务,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首要任务。到2012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20%以上,建成1-2所公办或民营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到201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40%以上。
3.积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
4.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规模较大(10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机构;其它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市医保定点机构。市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三)不断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1.强化养老机构用地保障。根据义乌市养老机构布局规划,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必须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和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
3.健全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免收各项税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和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开设家庭病床。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城市社区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对新建床位数在20张以上、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省政府补助资金额度(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市财政给予一比一的配套补助。对2012年前已登记且未享受政府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新政策给予补助。
(四)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培育发展专业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到2015年,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服务人员培训率达8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50%以上。
2.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开发社工岗位。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民政、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国土、住建、卫生、规划、工商等部门和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较快发展。
2.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镇街建立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调查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审核等工作。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订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当地老年人口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以镇街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4.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安全消防部门切实履职,依法加强安全检查、教育,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切实保障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
5.营造养老服务业发展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义政发〔2008〕2号)自行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