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义乌市建设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简化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召集,根据工程类别不同,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四条 联合验收坚持“依法合规、集中联办、各司其职、方便业主”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建筑类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基本完成,配套工程基本完成,建筑面积和高度误差符合相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和甩项内容予以确认,并已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消防、人防、气象、市政公用等专项设施已落实,相应检测合格;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要求。
第六条 房屋建筑类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主体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和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
(六)房屋建筑竣工测绘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绿化面积测量报告;
(七)防雷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八)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九)具有人防工程项目的,还需提供人防地下室平时及战时平面竣工图、人防工程质监报告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十)燃气工程还需提交燃气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供气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质量认可证明;
(十一)消防验收工程还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消防竣工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条件意见表;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其它类别工程参照房屋建筑类要求从简提交材料。
第七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请登记。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条件审查会。
经审查,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联合验收告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