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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义乌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义乌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简称“小上规”)工作,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为原则,以促进个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工作思路,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提升经济发展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一)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力争在三年内实现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力争完成5000家;疏导无照经营户登记为有照经营户5100家。 

  (二)力争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400家以上,其中,2013年确保新增60家以上,力争达到120家。 

  三、工作重点 

  (一)根据我市产业特色和经济结构,重点引导支持以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1.国际商贸城及专业市场、专业街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制造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住宿、餐饮、娱乐、中介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经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或者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二)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小微企业现状,“小上规”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1.建立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库。以2012年会计年度为基础,将年产值为5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作为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目标对象,进行重点培育监测和规范引导。 

  2.建立企业分类统计评估制度。根据工业企业行业特点,科学设计统计口径进行分类评估,综合考量产值、税收、工业用地受让情况、企业用电量、劳动力数量等指标。加强统计执法,提高企业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对拒不提供真实数据、严重违反统计法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加快技术改造和企业重组。健全完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体系,每年计划储备一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推进企业技改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形式实施联合重组。 

  4.加快小微企业两化融合。依托产业集聚区和各行业协会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辅导站,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域名注册、网站设计制作、网络营销知识培训等一揽子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引导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打造义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满足小微企业对公共服务体系的需求。 

  四、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扶持政策 

  2013年1月1日以后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而成立的企业,在转企当年起三年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1.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个转企”的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三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7)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8)“个转企”的纳税人,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财政奖励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完成该项工作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三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 

  (3)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转企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达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达5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5万元。制造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转企当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达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达2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万元。 

  3.社保扶持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实行三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三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年起按全省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参保缴费。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4.金融支持 

  (1)各金融机构要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2)各金融机构要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为“个转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 

  (3)各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需求的金融产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与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适度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5.便捷准入 

  (1)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开”特别程序办理;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2)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职能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3)行政服务中心要研究“个转企”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督查行政审批各类费用减免落实情况,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4)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5)市场业主在市场招商过程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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