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义乌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培育企业信用,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信用义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并据此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准确、公正、效能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市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评价、使用和管理,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网的维护和管理。各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的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是指对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报送、录入和维护。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征集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发改委:价格信得过单位等荣誉信息,价格违法行为记录、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经信委:企业许可信息、荣誉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三)科技局: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鉴定、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记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公安局:公共安全方面企业资质信息、许可信息,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单位犯罪记录信息,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税收征管以及商贸、金融诈骗和涉及公司法犯罪案件信息及单位犯罪记录信息等;
(五)地税局: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基本信息,纳税信誉等级信息及其它荣誉信息,欠缴税费记录、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信息、因偷、逃、骗、抗税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人力社保局:企业参保信息、荣誉及行政处罚信息;
(七)环保局:企业许可信息,荣誉信息,环境污染事故、环保处罚信息等;
(八)住建局: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工程获奖信息,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企业在户外广告设置、车辆清洗经营、燃气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九)农业局:农产品的“三品”(有机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农资产品经营许可信息,农业龙头企业等级评定信息、农产品获奖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十)林业局:企业许可信息,林业先进奖励信息,违法收购和加工木材、违法经营和运输野生动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及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和复检、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信息等;
(十一)水务局:企业许可信息、荣誉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十二)商务局:企业许可信息、荣誉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十三)文广新局:企业许可信息、荣誉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十四)卫生局:企业许可信息、荣誉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GMP、GSP、GAP认证情况信息、诚信体系评价及其他记录信息,药械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等行政处罚信息,餐饮许可信息以及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十六)审计局:荣誉信息,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信息等;
(十七)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诚信体系评价及其他信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处罚信息等;
(十八)法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记录信息等;
(十九)检察院: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等人员因刑事犯罪被起诉或相对不起诉记录信息等;
(二十)工商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民营企业等荣誉信息,违反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等所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十一)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基本信息,纳税信誉等级信息及其他奖励信息,吊销信息、欠税信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信息、因偷、逃、骗、抗税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十二)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荣誉、品牌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记录信息,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合格产品等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十三)人行:企业资信等级信息等;
(二十四)银监办:企业不良贷款、企业欠息、逃废债务、逃套汇、骗汇、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十五)海关: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等级信息等;
(二十六)检验检疫局:企业进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出入境许可、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国内外信息反馈等信息,奖励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十七)其它行政机关: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属于企业直接提供的,提供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征集;由上级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由相应的地方主管单位负责征集;同一企业的失信行为触犯不同法律受到多个行政机关管辖时,由最终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负责征集;因经济违法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企业信用信息,由最终做出决定、处罚或判决的单位负责征集。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报送办法。
第十二条负责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三章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汇总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设置一定的权重分值和科学的评价模型,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称为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有轻微失信行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有较严重的失信行为;D级表示信用丧失。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征集信用信息的循环周期末进行。
第十六条 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企业有未记录或者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或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由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重新评定。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发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类信用信息和提示类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基本类信用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类信用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诉讼事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五)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六)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七)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
(八)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情况;
(九)其他未列入基本类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基本类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义乌信用网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除企业自愿公开外,提示类信用信息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但对第八条所列各征信单位开放。征信单位可通过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以向企业反馈。信用反馈可以采用书式邮寄,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基本类信用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提示类信用信息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有关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和各类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可以使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章 督查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督查机制,对行政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定期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力开展企业信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有关信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信用等级为AAA、AA级企业的诚信守法典型,曝光C、D级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重视企业信用工作,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推广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义乌市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