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王同斌,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大专文化,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至2004年1月任巧溪水库管理处主任,2004年1月以后在塔下水轮泵站、姑塘水库管理处、柏峰水库管理处等任职,2010年9月借调到市文化基础建设指挥部工作。
王同斌在任巧溪水库管理处主任期间,主持管理处全面工作,并于1997年至2001年期间,兼任由巧溪水库管理处、苏溪镇人民政府、苏溪镇蒋宅村共同出资成立的义乌市巧溪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同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从中多次收受承包经营苏溪给水站的厉某某为在供水协议签订、水价定价、水费延期收取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而送的中华香烟票、现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十万余元。2012年6月21日,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129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同斌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王同斌上诉,维持原判。
王同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开除王同斌公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
王同斌在任巧溪水库管理处主任期间,主持管理处全面工作,并于1997年至2001年期间,兼任由巧溪水库管理处、苏溪镇人民政府、苏溪镇蒋宅村共同出资成立的义乌市巧溪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同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从中多次收受承包经营苏溪给水站的厉某某为在供水协议签订、水价定价、水费延期收取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而送的中华香烟票、现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十万余元。2012年6月21日,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129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同斌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王同斌上诉,维持原判。
王同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开除王同斌公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