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义就业创业,全力助推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推动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和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促进就业、创业引领、服务保障措施,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来义就业创业,为助力义乌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扶持对象。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结合实际需求特别吸纳引进知名高校如“985”、“211”全日制本一类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下简称“985”、“211”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5年。
第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给予个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岗位补助,其中“985”、“211”高校毕业生再给予800元/月的奖励性补助,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
鼓励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单位缴纳部分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
第四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其年收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完善就业见习实训制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训制度,积极吸引毕业生、在校生来义见习实训。见习实训大学生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见习实训结束后,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第六条 强化就业援助。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新疆、西藏、青海等对口支援地区来义求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定点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申领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000元、技师1500元、高级工1000元、中级工600元、初级工300元,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按实报销。
第八条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中介及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作用,为全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引进高校毕业生。中介机构当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50万、2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引进优秀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对新引进的中介机构,根据实际税收贡献,按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8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
积极鼓励人力资源中介及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介服务,为每介绍一名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九条 放宽准入条件。对高校毕业生注册电子商务、商品采购等国际贸易产业链试点行业公司的,试行“资本零首付”(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