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修改后的《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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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义乌人民“勤耕、好学、刚正、勇为”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及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财政、司法行政、残联、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确认和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敢制止犯罪或奋起抵抗犯罪,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积极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四)在他人遇难或负伤时,积极采取措施,实行救死扶伤,事迹突出的;
(五)其它符合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公安机关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市公安局审核、确认,由公安局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于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派出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上报市公安局直接予以确认。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六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事实不清的,不得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章 奖 励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八条 本市见义勇为的表彰和奖励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治办)具体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和《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抄送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根据见义勇为的事迹,分别提出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嘉奖的,由市综治办组织通报嘉奖,颁发嘉奖证书和发给1000元至4000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发记功证书,发给5000元至20000元的奖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给30000至50000元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由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市财政按年度支付金额予以下拨。
第十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它奖励。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宣传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协调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市各级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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