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确保《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活动目的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无偿献血基本知识,推广“爱心奉献、捐血救人”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推进无偿献血事业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活动时间
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底
三、活动目标
宣传贯彻工作把握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原则,力求深入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
1.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活动,把无偿献血理念送入千家万户,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无偿献血,提高社会各类人群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
2.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活动,消除公众无偿献血知识误区,激发广大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提升适龄人群无偿献血参与率。
3.通过对《实施办法》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的学习理解,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有效落实依法推进无偿献血的各项举措,营造依法促进无偿献血事业浓厚氛围。
四、活动内容
(一)广泛普法宣传教育
1.组织普法培训宣讲。由卫生局和献血办牵头组织普法宣讲团,各镇街和相关单位积极组织人员集中学习,全面解读《实施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深刻理解条款的准确内涵,宣讲《实施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释义《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款。(责任部门:卫生局、献血办;配合单位:各镇街、各部门)
2.编印普法资料宣传。市献血办、中心血站要根据实际制作手册、折页、挂图、公益广告及宣教纪念品等材料,会同上级部门制作的资料,通过多种渠道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责任单位:献血办、中心血站)
3.媒体发动广泛宣传。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宣传画、标语、宣传片等形式,积极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宣传基本素材由献血办提供,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制作宣传方案和宣传。)
4.部门协作扩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教育范围;科学技术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责任单位:教育局、科协、司法局)
(二)健全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