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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社会保险若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社会保险若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1日

 

 

 

义乌市民营医院、民办学校

社会保险若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民营医院、民办学校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进一步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提高民营医院、民办学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和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 符合政策引进的人才;已取得高级职称并被单位聘用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已被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和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备条件的单位管理骨干(名额按参保人数的1%控制,四舍五入,最高不超过3名),在单位自愿基础上,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续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营医院(50张床位以上)、全日制民办学校(含省二级以上民办幼儿园)从事相应卫生技术或教育教学工作;

(二)卫技人员和教师需取得相应的卫生执业资格或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并依法办理执业注册;

(三)单位管理骨干需被该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实职副院长(二级乙等以上)、副校长(全日制学校)以上职务;

(四)参加人事代理;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民营医院、民办学校中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劳动社保部第1号令),按照对应的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标准,为民营医院、民办学校设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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