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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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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明确总体目标。促进社会办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证卫生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统筹公立和社会办医的协调发展。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建立与我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到“十二五”期末,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30%以上,整体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社会资本办医工作继续保持在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办医的开放环境 

  (二)统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在制订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时,要统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的布点工作。国土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统筹考虑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用于引进高端民营医疗机构资源,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原则上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其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设备配置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特色服务,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或举办设置医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结对帮扶协作,引导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增强民营医疗机构竞争力。 

  (四)推进“项目引资”。根据我市医疗服务需求和资源布局现状,遴选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办医建设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项目比选、协议引资等多种形式,确定合适的举办者。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办医的“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具有三级医院办医经验和有资金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拥有高新技术和特色明显的专科医疗机构。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医疗集团品牌,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 

  三、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五)实施分类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营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界定明晰产权。民营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对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一切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医后,由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卫生事业。民营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产权流转过程中,一律按账面原值计价。建立健全民营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七)设立风险基金。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收支要严格管理,确保相关资产按规定用于医疗卫生活动。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八)推进便捷审批。用好用足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扩权事项,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香港、澳门、台湾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以及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设置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九)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培育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鼓励民营医疗机构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多种形式回报社会,培育和增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十)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民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民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时,政府及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四、大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十一)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技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人才栖息平台”,解决身份问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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