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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7日 

    

    

    

  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负责设立和管理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收入收缴程序,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并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纳、清算划解及信息传递业务。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缴分离的管理要求,实行以缴款人直接上缴财政为主(以下简称“直接缴款”)、执收单位收取款项集中汇总上缴财政为辅(以下简称“集中汇缴”)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七条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款。对暂时难以直接缴款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以集中汇缴。 

  第八条 直接缴款有以下三种操作方式,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在非税征收系统中电脑打印的《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义乌市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到代理银行缴纳资金,由代理银行代开相应的财政票据。 

  (二)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 

  (三)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执收单位应告知缴款人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执收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收入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缴款人在完成汇款手续后,及时到代理银行指定网点领取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然后凭《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开具相应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执收单位必须使用“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开具电脑打印的财政票据,汇总生成《缴款书》。 

  对定额票据和确需手工开具的票据,按收取金额和项目汇总填制《缴款书》,同时在非税征收系统中及时进行票据补录,日终对收取资金和票据金额进行核对,保证票款一致。 

  执收单位按不超过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限期及不超过2000元限额的“双限”规定,持汇总《缴款书》和所收款项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业务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按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向财政部门领用。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缴销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及档案,确保票款一致。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票据,不得转借、串用、损毁、代开、买卖、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需要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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