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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华市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公平征收、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遏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全面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树立人口计生系统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概念范围 

  本意见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子女,下同)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程度和个人年实际收入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市人口计生委以及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 

  三、实施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的范围。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各方面因素。 

  (三)公平对待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同等情形同等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幅度要相近,征收数额要相当。要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提高征收标准。 

  (四)征教并重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征收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体现社会管理的目的,又要体现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自由裁量权的设置 

  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根据违法生育情节、社会影响程度、个人实际收入以及家境等情况,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多生一胎的,可按低限(2倍)征收、中限(2倍—4倍,不含2倍和4倍)征收、高限(4倍)征收三类裁量权实施。原则上按中限进行征收。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低限征收: 

  (1)按时参加“三查”,非意愿性怀孕后同意落实补救措施,但经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或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宜终止妊娠而生育的,且愿意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2)夫妻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且家庭成员(对象本人及子女)发生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或因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家庭困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生育的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愿意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4)其他依法按低限征收的情形。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征收: 

  (1)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后,不听主管部门规劝,拒绝采取补救措施而违法生育的; 

  (2)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或编造虚假事实,并将婴儿送养、贩卖或其他方式故意造成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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