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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2〕5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二、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一)以下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3.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4.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 

  5.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机关转发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7.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二)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种类;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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