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正文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义乌市加强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等关于《义乌市加强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乌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义乌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义乌市民办学校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义乌市民办学校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日

文件1

 

义乌市加强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

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市教育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民办学校机制灵活的办学优势,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在民办学校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自主发展,推动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市教育部门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和创新民办学校管理,促其依法办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善内部运行管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教育理念,顺应教育现代化趋势、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制定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董事会负责聘任校长,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等。董事会的成立和运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组成要坚持专业治理原则,其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民办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

  3.民办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内容须记录存档,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4.国有资产参股办学的民办学校或接受国有资产每年提供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指派独立董事参与管理,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七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经历;

  2.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任职条件;

  3.任职年龄一般不能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董事会、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民办学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学校董事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干预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条  民办学校全面推行监事制度。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和校长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长提出免职的建议;

  3.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监事会的成立和运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和教职员工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学校章程规定;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得兼任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将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并作为对其实施奖补、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民办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全面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占代表总数60%以上。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2.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岗位制度、聘用聘任规定、工资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4.监督学校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教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学校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权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组建工会要按照工会章程和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委派工会主席或委员。民办学校要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工作经费,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场所等。

  第十七条  积极引导社区、家庭、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成立学校、班级两级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召开重大决策会议要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会议。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主动公开涉及师生利益的信息、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学校机构设置与职能、学校基本制度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文件2

义乌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明确和规范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维护民办学校、学生以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管理。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参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置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资产。

第四条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等。

(一)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入资产包括:

1.货币资金投入。

2.实物投入。

3.土地使用权的投入。

4.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二)民办学校接受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包括:

1.货币资金投入。

2.国家用实物对民办学校投入。

3.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到民办学校。

4.国家对民办学校给予的优惠减免税费。

5.国家投入的无形资产。

(三)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包括:

1.民办学校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

2.民办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

3.民办学校接受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形资产捐赠。

(四)民办学校办学积累部分:

民办学校的办学积累是指民办学校的办学收入在扣除办学成本、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必需费用,扣除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合理回报后的余额。

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按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分类管理。限定性资产是指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用途等限制由此形成的资产。非限定性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中除限定性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民办学校,必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二)举办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

本办法下发前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三)举办者按法定验资机构或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报告,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记载事项,由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资产管理,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一)民办学校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列入民办学校的限定性资产,分别登记,进行管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按法定验资机构或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报告,列入民办学校限定性资产,分别登记,进行管理。

(三)民办学校校产的增值部分,按照本校章程有关规定,提取的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纳入限定性资产管理。其余非限定性资产按有关规定分别登记、建账进行管理。

第八条  禁止学校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九条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或变更举办者时,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如牵涉到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处置时,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民办学校在举办期限未满之前出现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注销登记的情形应依法清算。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违反法人财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义乌市教育局、义乌市财政局、义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3

义乌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学校出资人、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9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出资人、举办者、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由校长(含园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财务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学校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必须以法人的名义在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法人代表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设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八条  学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费用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费用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育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学校财务科(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如财政扶持资金。

(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wushi/20210606/26664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