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义乌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
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销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7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主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区域;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展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按时间将一期的城西街道区块、主城区区块,二期的建城区区块,划定为禁销禁燃区,计划到2017年底分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2015年12月底,区域为城西街道区块,环城西路-西城路-圣达街-雪峰西路-西站大道范围闭合区;主城区区块,经发大道-雪峰路-城北路-商博路-环城南路-南山路范围闭合区。
二期至2017年12月底,区域为建城区区块,环城南路-稠廿路-阳光大道-环城北路-环城西路范围闭合区。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销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关于部分区域限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规定具体范围、对象、期限和职责分工。
(二)禁销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在媒体公布;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四)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行政执法、质监等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义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或淘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