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再次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危害性和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单位要站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把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深入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明确的“吃空饷”治理范围、情形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治理情形
1.单位“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存在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吃空饷”情形。
2.个人“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类个人“吃空饷”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如长期病休未按规定调减待遇的)。
各单位要根据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对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已经开展“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的单位,要重新对照《通知》要求,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按照界定情形再次进行梳理、上报,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
三、明确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