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号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谋划,精心实施,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改善,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二)工作目标。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医疗救助、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帮扶和慈善互助等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统筹使用各项救助资金,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利兴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救助和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和分展分类救助。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1.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城乡一体。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低保补差机制,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低于低保标准的40%。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的40%确定。实施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重大节日慰问制度以及水、电、燃气、数字电视等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2.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实行先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再审批制度,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低保对象分类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使用,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批由各镇街负责实施。
(二)加强特困人员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与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对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由符合条件的指定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三)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1.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因患各种重大疾病或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救助额最高为8万元,一个医疗年度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医疗救助标准为:
(1)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在一个医疗年度(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内,其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按70%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按60%救助。
(4)对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一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及其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1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救助。
2.进一步加大重大疾病救助力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老”人员、因病致贫人员,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疾病的,在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含商业保险补偿和单位补助),对其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且政府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占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0%。
3.扩大参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的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三老”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和困境儿童纳入资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实行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和省内异地同步结算“两位一体”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模式。
(四)加强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和避灾安置场所,保障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避灾和救灾物资的紧急供应。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确定专人负责避灾安置场所日常维护和管理。
2.建立灾害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灾后重建和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每年冬春季节,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保障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实施教育救助
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六)实施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七)完善临时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