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义乌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52号)、《关于在全市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四级联创活动的通知》(金村整建办〔2013〕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规范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扶持政策资金切块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办切块资金及省级相关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市级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采取镇(街道)统一申报、市审核拨付的方式使用。
第四条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外来投资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并由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投入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美丽乡村建设和规划方案编制费用支出。
(二)美丽乡村精品区域及示范风景线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美丽乡村创建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包括市本级美丽乡村特色村培育、金华市级美丽村庄秀美村、金华市级美丽村庄精品村、美丽乡镇创建等。
(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包括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景观打造、搬迁安置等。
(五)“空心村”改造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六)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主要指污水管道、路灯、公厕等维修管理)、村内绿化养护等。
(七)省、金华市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村整治建设工程。
(八)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支出。
第六条 奖补资金标准。实行分类差别补助,一类地区:大陈、赤岸2个镇;二类地区:佛堂、苏溪、上溪、义亭4个镇;三类地区:稠城、福田、江东、稠江、北苑、后宅、廿三里、城西8个街道。
(一)美丽乡村精品区域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定实施美丽乡村精品区域建设的,一类地区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的80%、二类地区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的70%、三类地区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的60%给予奖补。
(二)美丽乡村示范风景线创建项目。经市农办确定的美丽乡村示范风景线创建项目,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按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70%、60%和50%的奖补。
(三)美丽乡村特色村培育建设项目。经市农办确定列入市美丽乡村建设特色村培育的村,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按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70%、60%和50%的奖补。
(四)金华市级美丽乡村创建项目。被评为金华市级美丽村庄秀美村、精品村的,分别给予每村5万元、10万元的奖补。实施整镇美丽乡村建设且被评为金华市级美丽乡镇的,给予50万元的奖补。
(五)“空心村”改造项目。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实施“空心村”改造(不含全拆全建的村),对按规划设计要求,拆旧建新区块3 亩以上的项目,经国土部门测定,给予15万元/亩的奖补。
(六)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80%进行奖补(含省补资金);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的,视资金投入情况,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60%进行奖补(含省补资金)。
(七)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
1.公共设施维护。每年设立该项目专项奖补资金400万元,按列入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年度工作督查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配到各镇(街道)。
2.绿化养护。每年设立该项目专项奖补资金300万元,按村庄绿化面积、年度工作督查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配到各镇(街道)。
(八)其他农村整治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