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关于开展职工医疗
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
市总工会
为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浙政会议纪要〔2013〕31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总工发〔2013〕86号)和金华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金总工〔2014〕55号)精神,现就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和特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由工会发起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医疗保障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措施。其目的是让广大职工在生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现“第二次报销”,以此弥补现有职工患大病、重病医疗保障的不足。此项工作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和公益性。
(二)范围和条件。义乌市域范围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交纳互助保障金,团体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职工人数在100人至500人(含)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5%,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三)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每期互助期限为一年。参加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保障金,首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首期互助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互助保障金每期缴费一次,一次性收取,缴费标准和期限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
(四)互助保障金来源。互助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有:
1.单位和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保障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4.互助保障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保障金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职工个人交纳、单位交纳或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交纳。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互助保障金视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共同交纳的由单位和个人确认适当比例交纳;在职劳动模范和特困职工(特困职工的确认按政府有关标准进行)个人缴纳的互助保障金由市总工会统一在工会经费中给予负担。
为防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风险,市总工会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对每位参保职工给予10元风险补助资金预备。此资金为专项配套风险防控资金(属工会内部掌握),不列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