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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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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

(一)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1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设“高、低”两档。高档为“73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档为“16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从201511日起,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089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金改为以养老补贴的形式发放。按高档标准缴费的,养老补贴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按低档标准缴费的,养老补贴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发。

养老补贴的项目构成、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三)每年1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和保障待遇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定期调整。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具有我市户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原被征地农民”)和本意见实施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新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劳动年龄段的原被征地农民和新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自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缴费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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