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投资,根据市委《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及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市委〔2013〕49号)精神,现就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机制,提升运营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政府性投资项目支持机制
(一)加大项目资本金支持。国有资本运营中心及市属国有企业承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统筹筹措30%项目资本金,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高于30%。按工程进度、融资规模与项目资本金相匹配原则逐步充实项目资本金。
1.在建工程注入。在建工程项目移交国有企业筹资建设的,移交前市财政已投入工程款及前期费用,按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确认的金额充实项目资本金。
2.现金注入。市财政通过盘活专项资金(基金)、挖潜新增可用财力,以及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地方债资金等,增加对国有企业现金注入充实项目资本金。国有企业承建的项目符合上级补助资金或地方债的,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实际争取到的上级补助和地方债资金全额补助给国有企业使用。
3.财政借款注入。市财政已出借国有企业各类借款,在梳理分类基础上进行盘活利用,将经营性项目借款、临时借款用于充实非经营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本金。
4.土地取得成本作价注入。做大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国有土地收回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报批等土地取得成本由市财政支付,财政支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
(二)增加运营还贷支持。国有资本运营中心及国有企业自身资金、资产、资源难以支撑政府性项目融资,融资抵押物评估价值达不到实际需融资规模的50%且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国有企业速动比率低于0.3,短期偿债风险较大,影响国有企业运转和续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市财政给予项目运行还贷支持。
1.资产注入。市财政视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规模和全市国有资产情况增加资产注入。注入国有企业资产以盘活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资产为主。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原则不予注资。
2.项目回购或购买服务。对国有企业承建的纯公益无收费的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项目仍由国有企业运维的适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移交政府部门管理的或明确为代建项目的,采用回购或租赁方式。市财政根据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和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投资预算,按预算资金支付程序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