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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0

 

 

 

 

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促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应体现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等功能定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投资,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由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产业基金。

第五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国资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上级专项转移资金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视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分次到位。基金规模根据财力可能,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视情扩大。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议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及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为产业基金提供劣后保障的子基金投资决策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法人机构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法人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法人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由管委会授权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签订投资协议,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管委会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由基金运营机构调查提出建议、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审查后,报管委会审议及决策。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是指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债权、可转债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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