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
为健全文化精品扶持奖励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突出以奖代补,强化绩效考核,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共义乌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决定》(义委发〔2015〕1号)及《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文化发展基金中设立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义乌市各单位、社团、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义乌市外主要反映义乌内容或冠义乌名的原创文化精品,以及代表义乌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的扶持奖励。
第二条 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工作由市文化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精品办)负责具体实施,精品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由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义乌市文化精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的评估、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宣传部、文联、财政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义乌商报社、广播电视台、社科联等单位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精品办主任。
第二章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立项
第四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参赛参演参展精品项目两部分。
(一)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主要包括舞台剧(包括其它形式的舞台艺术)、影视动漫剧(包括纪录片)、文艺类图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小说等)、广播剧、歌曲等门类的作品创作、生产和推广。
(二)参赛参演参展精品项目。代表义乌市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业内公认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并较具获奖潜力的文艺项目。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文化精品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时代精神和社会主旋律;
(二)反映义乌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体现地域特色、展现义乌文化魅力、弘扬义乌精神;
(三)有助培育、锻炼文化人才,促进文化创新创意能力、艺术表现能力、活动组织能力的提升;
(四)具有较强的创作和展演实力、具体可行的运作计划和项目实施主体,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优良条件;
(五)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具有冲击省级、国家级大奖的潜力,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舞台剧、影视动漫剧(片)每部不超100万元,广播剧、文艺图书类出版每部不超20万元,歌曲创作每首不超5万元。
(二)文艺团体或个人参赛参演参展,扶持金额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个人不超5万元,团体不超2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社科联、义乌商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宣传文化部门申报,由部门筛选审核后上报精品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精品办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毕的《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立项扶持申报表》;
2.项目策划案和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4.处于创作生产阶段的舞台剧、影视动漫剧(片)、广播剧剧本,歌曲歌词或词曲、文艺类图书大纲及样张;
5.处于创作生产阶段的影视动漫剧(片)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6.处于提升推广阶段的影视动漫剧(片)、广播剧的样片,舞台剧演出录像,歌曲CD小样,文艺类图书样书。
7.个人申报重点项目要提供户籍证明、详细个人简历和创作成果证明;
8.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
9.其它需要提供的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由各宣传文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精品办;
(二)精品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扶持立项建议方案;
(三)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年度扶持立项方案;
(四)拟确定的扶持项目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资金拨付
项目立项后,按照扶持标准的50%比例拨付扶持资金,余额待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条 凡获得市公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成功获得扶持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项目获得重要创作成果的,仍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条款享受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季度。每类扶持项目中,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原则上只能申请1个。未及时列入扶持的项目,如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奖项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可按规定的评估审定程序予以补报。
第十二条 获得中宣部、省委宣传部文化精品重点扶持项目的,在享受以上扶持的同时按照省级补助金额1:1另行配套执行。
第十三条 由精品办对成功获得资金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实行跟踪监管和项目验收。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向精品办报告项目进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创作生产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申报表中安排的创作计划,按进度执行,确保艺术质量,并于正式立项后每月底向精品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需及时向精品办汇报,说明变更理由和下步运作计划。
(三)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向精品办提交书面报告,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一)精品办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申报单位必须接受精品办、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纪律,专款专用。
(三)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个人扶持资金要用途清楚、账目明晰。
(四) 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精品办,由精品办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五)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或个人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并向精品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验收标准:舞台剧实现公演并达到演出场次20场,电影完成院线上映,电视剧、动画片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广播剧完成在省级以上电台播出,文艺类图书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歌曲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经由重要演出、媒体传唱。文化活动(赛事、展演、展览)以正式参赛参演参展为准。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作品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绩效目标;
4.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合理说明并经精品办认可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单位责成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组织第二次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新一轮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文化精品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精品是指由我市单位、社团、个人为主体组织创作生产的,或市外主体创作生产反映义乌题材,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获得全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
(二)获全国、省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社科)奖的作品或个人;
(三)在央视、省级卫视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广播)剧、动画片;
(四)获省级以上奖项且演出场次超过一定数量的舞台剧等;
(五)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六)票房收入超过一定数量的电影。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照国家奖金的10倍标准予以奖励;对获浙江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照省奖金的2倍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电视剧按每集10万元进行奖励;央视电视剧频道、戏曲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集6万元进行奖励;全国收视率排名前六的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电视剧按每集4万元进行奖励。动画片在央视综合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分钟2000元进行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按每分钟1000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广播剧原创作品,给予每分钟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舞台剧专场正式演出场次达到50场的(不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场次),按总场数每场40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
(四)电影通过院线放映且票房收入实现盈利,按盈利部分2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3万元。
(六)其它获全国、省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社科)奖作品具体奖励额度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次等情况综合审定。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主办单位 | 奖 项 | 子 项 | 奖金 |
国家 文化部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入选剧目 | 40 |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文华大奖 | 50 | |
群星奖金奖 | 20 | ||
国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wushi/20210606/26653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Copyright © 2019-2029 浙策.宁波政策 版权所有 浙ICP备18042880号 微信(QQ):50215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