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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商事主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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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商事主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义乌市商事主体“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优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浙江省《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和《义乌市商事主体“三证合一”登记改革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义政办发201550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事主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指商事主体登记时,将依次分别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以下简称五证)的登记方式,合并为一次申请、一个证照(营业执照)、一个登记码的登记方式。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营业执照的登记码格式为:行政区划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后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个体工商户暂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证合一”登记制。申请人要求“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四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从其申请。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登记码格式为:行政区划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后9位;申请“三证合一”或“四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登记码格式和企业相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各类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先行在公司制企业试点,待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公司制企业以外的商事主体。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咨询、受理、资料数字化并上传、催办、汇总和发照等工作。公安、地税、国税、人社和统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建立“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市电政办建立与市场监管、地税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共享办事资料、办件信息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登记、纳税非正常户、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等业务信息。

信息共享平台应建立营业执照二维码信息以方便查询。

第六条  企业设立登记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窗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窗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义乌市商事主体“五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及有关办事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场准入系统,核准登记后,将办事资料数字化并上传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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