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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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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的申报承诺书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能够证明产权和地址的其它材料,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属租赁使用的,还应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租赁协议等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在有形市场、商场(有柜台租赁业务的)、宾馆内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证明;

(三)属于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

(四)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由行政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六)无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可提交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片、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主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免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的申报承诺书和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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