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缓解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有关规定,现就盘活我市批而未供农转用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涵和范围
(一)内涵。盘活农转用指标,是指某一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被依法批准,但因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尚未办理供地手续,或未完成征收的土地,相应的农转用指标收回后,再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行为。
(二)范围。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4号)规定,1999年1月1日以来依法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因城乡建设规划调整或其它原因,批准后满两年尚未完成征地或供地的,且地貌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或可以恢复成原地类的地块(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保持种植条件),可以申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
二、办理程序
批而未供农转用指标盘活实行申报制度。
(一)申报。各镇、街道(管委会)作为盘活批而未供农转用指标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盘活前期资料组织并报市国土局。申请材料包括:
1.各镇、街道(管委会)关于申请盘活批而未供农转用指标的请示;
2.申请盘活地块原农转用批准文件及相关报件材料;
3.标明涉及地块范围的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涉及部分盘活的,应提供盘活部分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4.所在地镇(街道)国土所(分局)出具的实地踏勘表(附反映地块现状的实地照片);
5.需解除征地协议的,应提供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及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的协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应提供包括征地实施情况、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安置措施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参保证明、集体留地落实情况、原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经原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确认),并征求原集体经济组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