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义乌市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决策部署为指导,以守住省下达我市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目标,以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为原则,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强化用途管制,加强质量建设,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工作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核实举证”的原则组织实施。将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建成的优质耕地,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建设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并对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而未划入、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而未划出、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而未划为示范区的,提供举证材料,说明原因和依据,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划定步骤和标准
(一)划定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阶段;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阶段。
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进行,采取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和“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工作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是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逐级明确保护责任,签订保护责任书,发放保护卡,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数据库,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划定标准
1.永久基本农田划入标准。
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下列优质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1)已经建成的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
(2)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水利部门实施农田水利标准化建成的旱涝保收农田;
(3)保障城镇蔬菜供应的蔬菜种植基地;
(4)其他优质耕地。
2.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标准。
通过土地审计、督察、卫片检查等工作,或者比对遥感影像等成果发现,现有基本农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1)已经被建设占用的耕地(违法用地已复垦且符合耕地标准的除外);
(2)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与生态公益林重叠的耕地(可以调整生态公益林范围的除外);
(3)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
(4)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尚未占用的耕地(纳入撤销批次盘活存量用地的除外);
(5)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的耕地;
(6)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耕地和农用地。
(三)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势平坦、坡度6度以下,农田水利、田间道路设施完善;
2.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大于500亩、山地丘陵地区大于200亩(已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按实际建设面积划入);
3.耕地质量等级与地力等级在二等以上,土壤清洁。
4.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和历年建成的地力等级为二等以上的标准农田必须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未划入的,由各镇(街道)核实举证。
三、划定依据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依据下列工作成果开展: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2.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4.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耕地地力调查评价成果;
5.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成果;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成果;
7.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果;
8.标准农田建设成果;
9.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成果;
10.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审计结果;
11.土地例行督察结果;
1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