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义乌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溢洪道、陡坡消力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含市属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目前由镇(街)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镇(街)负责;目前由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居)负责。跨镇(街)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所在镇(街)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大型水闸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大型水闸外,其他市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务局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在镇(街)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到城市规划、电力、航运等,则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如需改变的,则按新建工程重新确定。
第七条 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测绘数据库并设置人民政府监制的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八条 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中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3.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