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金经信资源〔2015〕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新能源汽车达到400辆以上,其中新能源公交车150辆以上;初步建立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体系。
二、车型范围
符合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三、推广领域
重点在以下五大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
(一)公交领域。开设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通过新增、更新和提前报废等方式,到2015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数量150辆以上。
(二)物流租赁领域。探索和创新商业运营模式,通过物流租赁、私人租赁、公共服务领域租赁等方式,建设租赁示范推广试点。到2015年底,力争全市物流领域和汽车租赁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100辆以上。
(三)旅游领域。鼓励旅游企业在旅游接待服务中优先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树立绿色旅游新理念。
(四)出租车领域。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组建新能源出租车公司,参与新能源出租车营运工作,或者鼓励传统出租车服务公司在更新和新增出租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出租车。
(五)其他领域。发挥各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努力在公务、环卫、邮政、电力、微公交、私人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力争在上述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150辆。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义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例会推进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经信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委、规划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旅游与会展委、国资委、国土局、陆港口岸局和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
(二)责任分工
1.经信委负责牵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推广工作方案及财政补助办法,协调解决实施过程有关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进展情况。
2.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报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3.科技局负责组织产学研合作、重大技术攻关,为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充电设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4.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对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进行产业政策指导,并对符合产业政策新上项目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服务,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充换电服务费的核定。
5.公安局负责为新能源汽车上牌提供专窗服务,配合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统计工作。
6.国土局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7.城管委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负责环卫车辆推广工作。
8.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论证和上报审批工作,负责配套设施项目的选址等审批服务工作。
9.交通局负责公交领域和出租车领域示范运营工作;配合做好公交领域和出租车领域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兑现工作。
10.陆港口岸局负责物流领域示范运营工作;配合做好物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兑现工作。
11.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车体广告审批工作。
12.旅游与会展委负责本系统旅游服务车辆推广工作。
13.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新能源公务用车推广应用工作。
14.国资委负责推进全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并做好现有公共停车位改造工作。
15.供电公司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接入和配套建设工作,做好本系统内电力服务车辆推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充分利用政府办公机构、大型车站、公共停车场、租赁车辆服务点等有条件的停车场,建设通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充电桩。新建居民小区和停车场,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合理规范,预留充电接口。
(二)强化政策扶持保障。引导鼓励私人和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信委和财政局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生产企业做好备案管理。在经备案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完成车辆上牌的市区消费者,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市财政的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1.补助期限: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首批补助数量为500辆。优先推广本地汽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2.对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3.在义乌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给予20%的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