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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9

 

 

 

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面向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16号)、《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以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广播电台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发布主体、原则和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义乌市政府或者义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面向公众、最小干扰,严格审核、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须经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本级政府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发布。

义乌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立在市气象局,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局业务系统,协调整合资源,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并落实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等的经费保障。

市气象局不断优化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负责发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向移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台数字电视推送和发布工作,及时统计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数据并报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和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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