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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义乌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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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义乌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8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及评估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及时拨付、提高绩效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房屋征收综合补偿(含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房屋征收办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综合测算、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包括货币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两部分)。 

  第八条  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的现房和准现房用于产权调换的,应提交房屋户型、面积、楼层以及房屋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市房屋征收办核准后,可按预评估价值计入征收补偿资金。以上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和准现房应移交市房屋征收办监管。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开设专户专账核算,专用账户由市房屋征收办依法依规开设。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划入专用账户。分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资金可以分期到位。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期间产生的利息等受益应冲减项目征收补偿成本,并按征收补偿项目专账核算。 

  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办、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和专用账户开设银行三方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的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补偿协议签订后,银行根据补偿协议约定金额、征收补偿结算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与被征收人结算、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市房屋征收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市房屋征收办应将追加房屋补偿资金数额书面通知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市房屋征收办应当提供给予被征收人存储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帐号。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当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房屋征收办根据审计结果书面通知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并会同银行和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义乌市重点决策社会稳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介入、先期预测和先期研判,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  风险评估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由市城管委负责,征收实施单位按本规定要求开展评估。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国土、建设、行政执法、安监、教育、人力资源、民政、环保、水务、卫生、信访、维稳、房屋征收、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等部门及属地镇街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按规定要求开展评估,但不发生评估责任的转移。 

  第七条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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