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大规模民生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法〔2014〕2号)相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水利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监督机构、规范监管行为、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立一支事权清晰、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督有力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为全面提升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安全统一监管和全面覆盖原则。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安全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底线和目的,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内容。质量与安全密不可分,要在工作中齐抓并管,同步联动。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的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全面覆盖。
(二)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原则。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市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分级监管范围,强化属地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授权与委托并行实施监督原则。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职责。各镇街成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履行镇街监督管理职能。
(四)分工协作和权责一致原则。市水务、发改、财政、行政执法、交通、安监等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要对镇街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市镇二级要加强协作,避免监管脱节。
市质监站和各质监组对受监水利建设工程行使质量监督权,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前都应由市质监站或质监组出具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意见(报告)。
三、完善监管体系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是工程参建各方自我管理与政府、社会监督合为一体的网络体系,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是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强化政府监督就是要加强对建设安全责任主体的日常管理。
(一)市水务局主管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市质监站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法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各科、站、室要做好本科、站、室管理(或主要参与审查)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