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消防总队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同),以及在上述专职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
第三条 各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主要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兼负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坚持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分类管理、责权明确、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努力提高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实战化水平。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建成区面积和人口规模等情况建立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专职消防队:全国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km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镇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专职消防队: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2km~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镇街;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镇街。
(三)一、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以外且火灾隐患较大的区域、重点企事业单位、人口超过1000人以上的村,应建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站队等级编制落实营房建设、车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备,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各镇街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和人员车辆配备标准具体见附表。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由义乌市消防支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队不得擅自撤销。如需撤销,报义乌市消防支队备案,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为:指挥员(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在队长、指导员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 政府专职队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指挥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十条 政府专职队员的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除应取得相应岗位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外,本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并经过晋级培训、考核合格。市消防支队每年组织1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队员业务理论和灭火救援技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其岗位等级晋升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市消防支队参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合格后,可以评定临时岗位等级(有效期三年),临时岗位等级有效期满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四章 人员招录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队队长、指导员可由镇(街道)委派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或由人社局会同市消防支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部队退伍士兵优先录取;
(二)年龄在18岁至30周岁之间,身高不低于1.60米,特殊的技术性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身体、心理健康,无传染性、慢性疾病。
招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核、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等。
第十四条 各镇(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招聘。招聘应当按照规定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进行。人员按招录程序合格后,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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