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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品牌大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质量强市,引导和支持企业树立科学管理、质量为本、追求卓越、品牌致胜、绿色、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创品牌、提质量,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市政府《关于义乌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乌名牌产品是指实物(服务)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美誉度居行业前列,消费者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义乌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义乌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不向企业收费,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义乌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由义乌名牌产品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领导小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订《义乌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义乌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认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义乌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国内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使用期在1年以上,并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 

  3.申报的产品为主导产品,批量生产在3年以上,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年销售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 

  4.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行业,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级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和承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的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产品,将予以优先评价; 

  5. 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装备和技术、检测设备,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全市名列前茅并具有优势特色;  

  6.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能积极推行和实施先进质量方法,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9.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全员责任制的落实。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国内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使用期在1年以上,并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3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4.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5.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合格证标识齐全。 

  6.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7.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三)服务业产品 

  1.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国内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并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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