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义乌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发〔2009〕88号)、《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7〕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和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前述法人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通过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物权、债权、排污权、用能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包括房屋租赁权)、开采权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权利,以及科技成果、人力资源、项目招商、企业兼并重组、非上市企业股权、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变更、转让资产权利主体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义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义乌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为全市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方面服务。
第七条 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全市国有产权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接受转让方委托,负责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代理和服务工作。
国有产权交易前,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规定约定服务费收取事项。
第八条 本市所有国有产权交易须在市国有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支持非国有产权进入市国有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确定转让底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转让方管理部门同意交易的审批表或批准文件;
(二)交易标的的转让底价、清单及基本情况说明;
(三)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对于需评估的产权转让,须提供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受让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有效文件;
(七)转让方式要求;
(八)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包括现场竞价和网络竞价)、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应按照基层政务公开规定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义乌产权交易所网发布公告,还可以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报刊等媒介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