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24号),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大力发展电商物流金融、日用消费时尚、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文化会展旅游、食品医药健康六大战略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企业上云工程,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部门和镇街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涉企证照通办,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大力推进“局所一体化”“政银合作”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按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1.5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积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获评金华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1万元,在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其项目来我市落地的,按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2名以上重点人群创办合伙企业的,贷款额度提高为5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符合条件的我市其他城乡劳动者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吸纳1名重点人群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贴息期均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义乌市支行会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办另行制定。
上述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不包括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象为初次创业的人员,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创业实体登记注册3年内。
三、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与财政局协商确定。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加大见习实训支持力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实训基地参加见习实训。见习实训期间,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实训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实训结束后,根据见习实训人数给予基地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不超过10元的商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基地留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留用补贴,并可补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实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市级、省级示范型基地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并将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80%、90%。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见习实训跟踪服务管理机制。
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为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3000元。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经失业登记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我市最低生活标准)。
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等政策。积极帮助留学人才来义创业就业,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九)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