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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 

      

    

义乌市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节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规范处置义乌航空口岸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口岸相关人员及旅客健康、口岸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义乌市航空口岸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和《义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义乌航空口岸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定义 

  

  本预案所称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以及航空口岸内发生的核与辐射、化学有害因子、生物有害因子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义乌市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快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于处置义乌市航空口岸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及时防范,常备不懈;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依法规范,反应灵敏,高效处置; 

  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减少损失。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海关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市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航空口岸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组成 

  

  航空口岸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口岸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由市政府口岸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海关关长、陆港口岸局局长、民航局局长、机场公司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海关设立办公室,由海关关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组长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义乌海关、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反恐办、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卫计委、农林局、旅游会展委、陆港口岸局、民航局、外侨办、台办、邮政管理局、义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边防检查站、各航空公司及代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实施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关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负责传达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关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调动全市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力量和资源,开展处置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1.义乌海关 

  在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检查、督导;对事件分级和响应提出意见。负责组织、协调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与地方卫生部门及医院做好病例转运交接等工作;协助地方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续处置工作;配合指挥部做好对外界信息通报工作。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牵头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公安局 

  提供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信息;事件发生后,负责案件侦破工作,协助海关依法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验;维护现场秩序;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车辆的运行畅通。 

  4.财政局 

  负责及时筹集、解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负责承办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5.反恐办 

  负责涉恐类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并进行排查;判明是否属于恐怖活动;密切关注涉恐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对反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对口岸现场的涉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环保局 

  组织实施辐射监测及事件后果分析评估;按污染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负责处理放射性污染环境事宜及放射性源收储。 

  7.市场监管局 

  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药品等物资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必要时,协助海关完成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卫计委 

  组织医疗诊治及救护力量为航空口岸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医疗救治、转运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处置队伍支持;向海关通报地方疫情信息;协助开展航空口岸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协助海关完成食源性疾病的调查;负责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后续追踪,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续处置工作,并将事件后续处置结果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反馈。 

  9.市交通局 

  优先满足航空口岸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的需要。 

  10.农林局 

  协助海关对入出境航空器、旅客携带物以及伴侣动物中检出的动植物疫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在地方发生重大动植物疫病时,同海关进行疫情信息通报沟通。 

  11.市旅游与会展委 

  协助旅游行业做好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出入境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引导、沟通工作。 

  12.市外侨办 

  负责做好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及时向在义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13.市台办 

  负责做好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及时向在义台胞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14.边检 

  负责提供航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人员信息;事件发生后,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关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负责出入境人员的调查与现场控制工作。 

  15.民航局 

  协调航空口岸范围内各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 

  16.义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协调现场区域内相关部门,随时做好人力、物力的支持,服从领导小组调动,凡应急处置的事宜均应优先、快捷保障;做好防控器材、药品的储备工作;在航空器进港前联系过程中,报告所发现的疫情或卫生安全隐患,保障航空器优先降落,做好与航空器机组信息沟通;准备充足的隔离留验用房及设施设备;保障日常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通讯通畅;必要时在海关的技术指导下提供合适的交通工具;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水、电、通风等设施保障及卫生维护,如相关设施设备或物品可能受到污染或已经受到污染,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启用备用设施或提供替代用品,通知当地公众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与报告、联络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项防控工作;协调航空公司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对象航空器提供并引导指挥至检疫专用远机位,必要时也可指定其他机位;对机场集团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宣教及监督;负责在海关技术指导下对相关航班和区域内受染物品、垃圾、污水的回收和卫生处理工作;做好旅客运输工作;做好旅客安抚工作;协助做好病例急救及转运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对外界信息通报工作。 

  17.邮政管理局 

  协助对通过邮政快递企业寄递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等物质事件的调查、处理。 

  18.相关航空公司及代理公司 

  航空公司及代理公司在入出境航空器及人员发生健康相关异常情况时应以最快捷方式报告机场海关,并配合做好现场沟通联络、旅客疏散、旅客安抚、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 

  19.市陆港事务与口岸管理局 

  负责联检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三节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以红、橙、黄、蓝色来代表。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1)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境外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相关传染病名录另行发布,下同)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风险评估,认为输入风险极大,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3)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大流行,同时检疫查验发现有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后续输入风险极大,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境外官方、监测哨点通报输入性检疫传染病、境内已经消灭或境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经风险评估,认为后续输入风险极大,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境外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风险评估,认为输入风险较大,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大流行,同时检疫查验发现有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后续输入风险较大,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3)境外官方、监测哨点通报输入性检疫传染病、境内已经消灭的或境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经风险评估,认为后续输入风险较大,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0人以上或死亡3例及以上,经风险评估,认为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或社会秩序的; 

  5在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经风险评估,认为输入风险较大,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6)检疫查验发现输入性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确诊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后续输入风险较大,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境外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流行,同时检疫查验发现有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3)境外官方、监测哨点通报输入性检疫传染病、境内已经消灭的或境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30-99人或有死亡病例的,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或社会秩序的; 

  5)在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6检疫查验发现输入性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确诊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杭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暴发,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2)检疫查验发现输入性检疫传染病疑似病例、境内已经消灭的或境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3)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29人,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或社会秩序的; 

  4)在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5)检疫查验发现输入性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6)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义乌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监测 

  

  义乌海关指定专业人员收集国内外信息,根据境内外各类传染病疫情动态、相关信息和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结果汇总,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过海关系统,上报包括口岸可疑传染病病例个案报告、口岸发现有症状人员信息报告、口岸确诊病例报告等,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加强口岸相关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增加口岸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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