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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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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义乌市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在《义乌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义政办发〔2014〕3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标本兼治,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调整和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在市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对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依法处置,在工业生产、餐饮经营、居民生活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天然气、太阳能、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主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区域;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循序渐进。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条件设施较成熟的区域实施。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进行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Ⅲ类区域:建城区区块,环城南路-稠廿路-阳光大道-环城北路-环城西路范围闭合区;城西街道区块,环城西路-西城路-圣达街-雪峰西路-西站大道范围闭合区。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Ⅱ类区域:Ⅲ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销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禁止销售使用的燃料组合目录

(一)Ⅱ类高污染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高污染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目录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五、工作重点

(一)发布通告,规定具体范围、对象、期限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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